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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2023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条件、方法、奖补

武汉飞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4-03-22

征求意见!2023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条件、方法、奖补

2023年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条件、方法、奖补等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软科学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根据《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主要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聚焦全市重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需求,建立常态化科技创新决策调研机制,培育高水平软科学研究团队,产出高质量软科学研究成果,为建设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智力支撑。

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与全市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规划、政策法规、体制改革、技术预测、产业创新等领域的研究。

第三条武汉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武汉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发布、项目立项、监督检查、结题验收、成果应用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软科学项目经费从市科技研发资金列支,经费使用按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软科学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或定向委托两种方式组织实施。

竞争立项是指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自主申报、经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项目立项方式。

定向委托是指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备相应研究能力的单位进行研究的项目立项方式。

第六条 软科学项目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智库项目三类。一般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自主提出研究方向的项目,一般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重点项目是指围绕全市科技创新重点工作和科创中心建设任务需要,由市科技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研究方向、内容及指定题目的项目,采取竞争立项方式组织。智库项目是指具有稳定研究方向、人才结构合理、较强研究实力的科技创新智库承担的项目,一般采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

第七条软科学项目采取前资助方式。一般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项目立项后一次性拨付。重点项目支持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项目立项后拨付50%经费,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50%经费;智库项目支持经费及拨付方式由市科技局与受托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工作连续性和工作质量,可对我市从事重点领域软科学研究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咨询机构等智库,以滚动项目的形式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第九条市科技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向定向委托单位专题发布。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武汉市内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受理公民个人名义申报软科学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其他同等职称),开展过与申报项目相关或相近的自主研究,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在项目实施全过程担任实质性的研究与组织协调工作。

(三)一般项目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6人,重点项目研究团队核心成员人数不超过8人。

(四)项目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有未验收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遴选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软科学项目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项目选题是否符合当年申报指南、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可行、研究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研究团队是否具有相应能力、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用性及价值性。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重点项目同一选题,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一般项目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原则上择优支持一项。

第十三条 拟立项项目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科技局书面反映并加盖公章或签署实名及联系方式,市科技局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一般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重点项目执行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报市科技局同意后可进行延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完成后,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延期、结题验收未通过或终止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软科学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市科技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有,在向有关单位呈送或者公开发表时,须报市科技局同意,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武汉市软科学项目资助”及项目编号。

第十七条软科学项目成果中涉及重大保密事项、数据的,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明密级,并按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武科规〔20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