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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奖励措施申报条件、对象

武汉飞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4-03-22

2024年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奖励措施申报条件、对象

2024年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奖励措施申报条件、对象等内容如下,武汉经开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本措施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先支持重点产业。优先支持本区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与服务、新能源、新材料、智能网联、数字经济、现代服务、电子电器、大健康、高端装备、智能建造、通用航空、现代物流、高科技农业等优质项目。(二)支持与贡献相适应。原则上本措施对企业的所有政策支持,与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相适应。(三)不重复享受。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类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支持政策的,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出台支持政策,除明确规定不可同时享受的,原则上可重复享受;对通过本区“一事一议”享受的同类事项不重复享受。(四)诚信守诺。若被支持企业、机构或个人违反承诺、弄虚作假,将视情节轻重,追回已经发放的奖励资金或扣除其他应发放资金,并依法纳入失信名单。(五)守法守规。经企业所在园区认定,对近3年内在安全、环保、质量、社会稳定等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视情节轻重,暂缓或取消政策兑现申请资格。

本措施适用的企业,必须在本区注册、依法纳税且承诺至少10年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新项目在本区设立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项目公司注册之日起计算,本区企业新投资项目且不重新注册项目公司的10年期限以签约之日起计算);适用的个人必须工作于满足上述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招商大使(包括机构和个人,下同)除外。

本措施所称总部企业应符合武汉市总部政策的认定标准。

第一条 支持项目落户

(一)对新落户项目,投产3年内亩均年财政贡献达到30万元,或项目投入运营3年内年财政贡献达到200万元,自达到当年起,最高按照区级财政贡献的8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累计最高支持1200万元。已在本区经营的公司(含分公司),财政贡献累计达到200万元且新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可参考原公司财政贡献,对其区级财政贡献增量部分按照80%给予连续3年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0万元。本项支持与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二)对新落户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按照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落户支持,最高支持200万元。

(三)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4000万元,奖励资金分2年兑现。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项下外资部分(纳入国家商务部FDI统计),按照6%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

本条第(二)(三)(四)项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支持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

(一)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新落户项目,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200万元。

(二)对已投产的工业企业,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新增投资纳入本区工业投资统计,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为2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6%给予支持,最高支持800万元;符合本区“强链、补链、延链”产业导向的项目可按照其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创新

对新落户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的部分,最高按照研发投入3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第四条 奖励人才和招商大使

(一)人才收入奖励。对新落户项目,项目公司区内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比例最高为100%。

(二)人才购房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给予最高15万元生活奖励或购房奖励及最高1万元购车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全日制硕士、“双一流”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购房奖励及最高6000元、3000元购车奖励。

(三)招商大使奖励:

招商大使新引进工业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项目,项目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注册后三年内任意一年对本区财政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招商大使新引进并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设立之日起12个月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中外资部分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0万元。

工业、服务业项目奖励与外商投资项目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支持企业用地用房

(一)本区重点产业项目受让土地使用权自建厂房,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请联合或者独立建设总部建筑物的,可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二)新落户项目在区内租赁工业厂房进行生产制造,年度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或累计新增设备投资1500万元以上,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8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20元/平方米;超过3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年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2.5元/平方米。原则上单个项目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5000平方米。对纳入规模以上统计或年增幅50%以上的,可累计支持3年。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闲置、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三)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配套用房和附属设施)或商业用房的,最高按照每平方米800元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支持总金额为购买合同价格(不含其他税费)的30%,最高支持800万元。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购建自用办公用房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经认定的新落户现代服务业项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或商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下的,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50%给予支持;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最高按照房租合同价格(不含物业、水电等及其他税费)的30%给予支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原则上享受支持的面积最高3000平方米;享受支持的用房不得对外租售或者改变用途。对经认定为总部企业且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照当年合同租金总额的5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产业

(一)为加快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领作用,促进财政与金融联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筹备设立武汉车谷发展母基金,基金总规模500亿元,首期规模100亿元。围绕本区主导产业和重点项目,采取“子基金+重大项目直投+专项基金”等方式,构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投资体系,瞄准行业龙头企业、有技术有市场的高成长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投资带动并吸引相关产业落地。

(二)对新落户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本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缴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缴出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或者其管理机构注册在本区的子公司奖励,最高奖励1500万元。

(三)对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本区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本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经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并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一)扩大规模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2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本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照其营收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及以上的,最高给予60万元奖励。

对本区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其产值增幅分别给予奖励:年产值过1亿元且增幅达到20%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亿元且增幅达到15%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5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年产值过100亿元且增幅达15%以上的,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

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额度为企业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市区两级)较前一年增量部分的50%,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连续3年获得500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500万元。

对本措施实施后首次进入武汉经开区规模以上统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拓展外贸奖励。对新入驻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的项目,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最高按每1万美元500元人民币的标准支持。单个项目年度支持总额最高250万元人民币,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三)质量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75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武汉名品的组织或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武汉市市场监管局认定的质量服务站,每年给予10万元工作保障经费。

第八条 支持产业协同

对新落户项目,其在本区生产的产品首次供应本区无资产关联的汽车整车制造企业,年度供应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按照年度供应金额的5%对供应企业给予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支持期限最长为3年。

附 则

本措施由武汉经开区管委会授权武汉经开区招商局解释,有效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武汉经开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8条措施实施细则》(见附件)同步施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有关规定为准。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突破本措施给予更大力度支持。

获得支持或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及固定资产投资、到位资金、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外贸进出口等相关数据。企业取得的支持资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并用于本区项目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