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25解读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于2025年发布了《关于开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25〕137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方式、企业参评要求、评价工作流程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将围绕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核心内容进行全面解读,旨在帮助企业深入理解评价政策,准确把握申报要点,顺利完成评价工作。
一、评价工作总体概述
(一)评价工作模式
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继续采取企业自主评价、属地化管理、省级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依托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评价条件和指标、评价工作流程以及评价入库企业监督管理等严格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执行。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实地核查、入库企业抽查以及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核实处理等工作,形成了权责清晰、层层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评价工作意义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仅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还能获得政府在资金扶持、人才引进、市场拓展等方面的重点支持,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评价工作也为政府部门制定科技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提供了重要依据,有利于形成精准施策、靶向服务的良好局面。
二、企业参评条件与要求
(一)基本条件
参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企业参评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评价系统注册并填报企业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参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评价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在线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2024年度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本年度也需要重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应高度重视,按时完成评价工作。
三、评价工作流程与时间安排
(一)评价工作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具体流程如下:企业注册登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进行注册;企业信息填报,注册成功后,企业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形式审查,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进行核验;实地核查,对部分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公示公告,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级主管部门在评价系统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公告。
(二)时间安排
2025年度,评价系统于6月30日—9月30日开放,期间企业可填报信息。参评企业应于9月30日前通过评价系统填报提交评价信息资料,各地区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和提交参评企业信息资料并开展实地核查,于10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全部参评企业申报信息资料审核提交。省级主管部门于10月31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2月15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年度评价工作总结。企业应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避免因逾期影响评价结果。
四、评价工作监督管理
(一)强化审核责任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对参评企业填报信息和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和指标条件符合情况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参评前一年及当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推荐入库。
本年度参评企业如存在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首次参评的企业等情况,评价工作机构须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在评价系统填写实地核查结果并做好核查材料留存。
(二)开展实地核查与集中抽查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公示前组织评价机构对部分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年底组织开展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全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实地核查和集中抽查是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评价工作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核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三)强化评价工作督办机制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核实处理拟入库企业公示异议、投诉和举报信息。针对评价工作中风险异议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开展实地监督指导,改进提高评价工作质量。企业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规定渠道提出申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入库企业监督管理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重视和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重点关注评价系统反馈的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处理异议、投诉、举报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及时在评价系统申请撤销入库登记编号,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五、评价工作要求与政策支持
(一)评价工作要求
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积极组织申报,充分挖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评价,加强评价入库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大赛组织等工作协同,积极与同级工信、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形成工作联动和合力,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同时,要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决把好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关口,确保评价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坚决杜绝有偿服务行为的发生。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
(二)政策支持
各地政府部门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给予了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如对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未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主要产品拥有有效期内的I类知识产权1项或者II类知识产权3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等。此外,入库企业还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项目申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企业应充分了解当地的政策支持措施,积极争取政策红利,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六、总结与展望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5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机制,强化了审核责任,加强了监督管理,为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公正、便捷的评价服务。企业应充分认识评价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评价政策,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评价申报工作。各地评价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未来,随着国家对科技创新的不断重视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将不断优化和完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抓住机遇,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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