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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申报支持措施、申报内容

武汉飞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4-03-22

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申报支持措施、申报内容如下,武汉市的朋友们可以了解一下,想要知道更多申报奖补政策欢迎致电咨询。

(业务范围:工商财税、股权设计、专利商标版权软著、项目申报、软件开发、各类标准制定(参编)、审计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科技成果评价、资质认证等企业服务平台)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保障,优化创新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安全保障与创新促进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应当遵循创新赋能、应用牵引、融合发展、开放协同、包容审慎、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的领导,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委员会,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规划布局,研究制定促进措施,推动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特色化发展。

  第六条 【开放合作】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构建智能网联汽车开放发展体系。

  加强异地跨域联动,推动与其他城市相关产业、基础设施、应用、数据、标准等方面的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发挥武汉引领作用,加强与襄阳、十堰、随州等地合作,共建汉江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带,协同带动全省其他区域智能网联汽车合作发展。

  第七条 【宣传引导】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宣传引导,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全民科普和应用体验,加强自动驾驶安全知识普及,营造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协同共治】

  鼓励和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创新、联合创新,积极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活动。

  第二章 产业创新发展

  第九条 【总体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优化产业发展环境,培育扶持相关企业,支持相关项目建设,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全产业链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遵循智能网联、软件定义、数据驱动等发展趋势,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全产业链发展,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由单纯交通工具向智能机器人、生活伙伴、新场景空间转变。

  壮大智能网联整车及零部件产业规模,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上、中、下游产业发展,提升全产业链、全周期性服务水平,配套建设智能化安全保障系统,促进自动驾驶技术从示范应用到规模应用的跨越式发展。

  第十一条 【企业培育】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梯度培育,推动传统车企向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领域转型,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整车、关键零部件、研发服务等企业发展,引进培育产业链核心企业,集聚发展相关上市公司、独角兽、隐形冠军、专精特新以及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企业。

  市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特色园区和产业集群】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依托国家试点任务,聚集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项目,培育壮大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群。

  建立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与技术联盟,促进上下游企业开展产业链配套、跨区域合作、协同创新等活动。支持链主企业引领带动产业提质发展、迭代升级。

  第十三条 【科创平台和创新载体】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支持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联合体。

  市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建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动实验室、仪器、设备、检测、中试等优质科研资源或服务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关键核心技术】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建立以市场为主导、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支持聚焦产业核心环节和重点领域,开展前沿技术、跨行业融合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标准制定。

  重点突破车用基础软件、人工智能大模型、车规级芯片、人工智能芯片、信息安全、研发测试工具以及车载传感器、计算平台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第十五条 【自动驾驶装备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发展,支持大中小各种类型的自动驾驶装备研发生产,加快载物型自动驾驶车辆的大规模商用进程。

  完善低速自动驾驶装备产业链,支持企业建立相关产品标准体系,加强关键零部件产业化。

  第十六条 【三智融合和智慧产业】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并促进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智慧城市“三智”深度融合和相关智慧产业发展,构建实时动态感知、云端调度规划、高效精准决策的运营管理体系,推进“车、路、云、网、城”协同化、一体化发展。

  第十七条 【自主创新和开放创新】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应用场景推广等方面自主创新、开放创新、先行先试。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在本地的产业化应用。

  支持举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峰会、论坛、博览会等活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交流和产业合作。

  第十八条 【产业发展生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扶持测试与示范、推广应用、算力供给、安全服务、运营服务等生态企业,依托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应用平台和产业联盟等行业机构,构建新型整车、零部件合作关系,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第十九条 【区域协同和产业融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一套标准、一张网、一体化运营”发展格局,优化产业布局,深化“光谷”“车谷”“网谷”三方联动,引领带动“武襄十随”汽车产业集群壮大,形成区域协同、优势互补、产业融合、标准互认、场景互通的发展合力。

  第三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总体要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并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城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和智能网联道路建设规范。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建设与交通出行、交通管控、通信服务、地理信息等智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衔接、相融合。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规范有序推进相应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可持续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二十一条 【道路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选择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功能区),加快开放道路数字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探索开展商业化运营试点。

  选择具备条件的适当路段、区域、时段,探索在测试道路和城市公共道路建设智能网联汽车专用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专用道相关标准,专用道实行人车分离,确保人员安全。

  第二十二条 【通信网络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需求,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建设低时延、高可靠、高密度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

  推进车城网、位置网、能源网三网协同发展,形成全域高精度地图和城市位置网络,建设城市新型智能路网系统。

  第二十三条 【监管平台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网平台,统筹建设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实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统一监管。依法采集和管理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推动与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等领域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数据的互通共享。

  支持市场主体根据应用场景需求,依法使用和开发利用智能网联汽车数据,拓展应用场景。

  第二十四条【智算基础设施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智算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人工智能算力、大模型、大数据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支撑。

  第二十五条 【车路协同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活动的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感知、计算、停泊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建设工程,并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现有道路的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区域划定情况逐步完善。

  第二十六条 【设备搭建维护】

  市场主体因特定应用场景需要,在现有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交通相关设备,依法提出申请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维护保养、升级改造计划,定期开展维护保养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四章 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总体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产品,重点支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完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加快实现完全自动驾驶进程。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车辆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武汉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武汉市智能网联车辆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国家车辆产品目录或者武汉市智能网联车辆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车辆产品,不得在武汉市销售、登记。

  第二十八条 【运营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推广应用的路段、区域和时段,按需设置相应标识,发布安全注意事项等提示信息。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商业化运营主体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路段、区域和时段内开展相应的测试和应用活动。

  第二十九条 【商业化运营】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商业模式创新,探索多元化、可持续的商业模式。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依法开展道路运输经营等商业运营活动。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性载人、载物活动依法必须具备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资质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

  第三十条 【公共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智能网联汽车领域测试基地、产品质检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产业基础技术、测试验证、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等公共服务,增强产业配套支持能力。

  第三十一条 【应用场景多样化】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相关技术和产品在公共交通、交通管控、智慧停车等领域的应用,提升智能交通服务水平,保障出行安全。

  逐步推进完全自动驾驶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道路货运、物流、智慧停车、代客泊车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商业运营落地。

  支持在应用场景相对简单固定的区域,规模化应用无人配送、无人清扫、无人消杀、智能巡检、无人农机等低速无人车。支持其上道路行驶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通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互认机制】

  支持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对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相关主体或相同车型,在本市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结果,简化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流程和项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三条【总体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车辆运行、应用服务、网络、数据和个人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体系。

  鼓励适度超前开发和建立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的安全保护技术系统、设施体系和制度体系。

  第三十四条【日常监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采取措施强化后台监管。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车载设备接入智能网联汽车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三十五条【安全主体责任】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和其他涉及安全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设置显著的标识标志,并配备应急装置。

  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和救援服务。

  第三十六条【网络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七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全流程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保险先行】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九条【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配备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交通事故处置及损害赔偿】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配备驾驶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配备驾驶人的,依法应由智能网联汽车一方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汽车生产企业、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基础设施及设备提供方、安全员等进行追偿。

  第四十一条【认定依据】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

  第六章 促进措施

  第四十二条 【总体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制度建设、财政金融、人才引育、标准制定、监管方式、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等方面创新促进措施,打造开放包容的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

  第四十三条 【制度体系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规划、政策及实施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运行管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交通执法、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财政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运用财政性资金和各类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技术研发、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严格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四十五条 【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支持方式,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开展股权债权产业化专项扶持。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机构,为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提供增信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第四十六条 【人才支持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及人才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人才引育、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型智能网联汽车人才纳入政府人才支持政策体系,为其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支持。

  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按需设置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专业,推动跨学科建设,支持重点企业与各类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和双向流动机制,协同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七条 【标准体系建设】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地方标准体系建设,将地方标准对接国家、国际标准制定工作,推进与中部地区其他城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先行地区技术和服务标准的转化和应用,提高标准供给。

  支持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四十八条 【包容审慎】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模式,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留足发展空间。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创新创业容错机制,明确容错免责清单与免责具体事项及情形。

  第四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大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动相关知识产权交易,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五十条 【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知识产权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覆盖智能网联汽车全链条风险的保险产品,推行无过错责任的自愿保险,为智能网联汽车上下游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因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运营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时,先予补偿。

  第五十一条 【发展评估或评价】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情况进行评估。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相关概念】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二)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三)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四)商业化运营试点,是指在指定区域范围内所进行的以智能网联汽车为载体,提供收费载人、载物或者特种作业服务,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商业化试点活动,属于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第五十三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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