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奖补!武汉市各地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补助和申报条件对象、流程细则
武汉市各地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补助和申报条件对象、流程整理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打造“ 五个中心”,推动服务业转型升级发 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全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服 务名城的若干意见》(武政〔2018〕57 号)、《武汉市加快服 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武政规〔2019〕1 号)的文件精 神,围绕提升经济创新力竞争力,大力培育头部企业,发挥服 务业领军企业的带动引领作用,打造服务业知名品牌,特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按照自愿申请、集中 评审、公平公正、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开展一次。通过认定的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其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在市服务业工作领导 小组的领导下, 由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 委, 以下简称“ 市服务业办” )牵头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物流服务业、旅游服务业、创意设计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九个重点领域。具体如下:
( 一)金融服务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 二)商贸服务业: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
(三)物流服务业:仓储,运输,综合服务;
(四)旅游服务业:旅行社,景区,饭店;
(五)创意设计服务业:工程设计(建筑景观设计、基础设施设计、工业设施设计),工业设计,数字创意(动漫游戏);
(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软件及信息安全,行 业应用软件及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及大数据,集成电路设计;
(七)商务服务业:会展,人力资源,法律,广告,咨询服务;
(八)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技术推广和应用服务;
(九)健康服务业:第三方独立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独立健康体检服务,有害生物防制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在武汉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
一核算,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行业领域。
第六条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有较
高的资质和较好的业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未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八条 认定基础指标及权重。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标 准主要依据企业规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企业的成长性,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
( 一)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情况:1. 营业收入规模:权重 45%; 2. 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速:权重 5%。(保险业营业收入为年度保费收入)
( 二)企业年度在汉纳税情况:1.纳税总额:权重 45%;2.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速:权重 5%。
第九条 计分办法。企业总分由企业基础得分和附加分两项得分合并计算:
( 一)企业基础得分。包括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速、 年度在汉纳税总额及增速等 4 项指标,每个企业基础得分按百分制计算,为 4 个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 二)企业附加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各细分行业 的特点,设置一定特色评价指标,即申报企业获得国际、国家 相关行业权威资质、权威奖项等,特色评价指标要兼具公平性、 可量化、易核查。 附加分总计 10 分,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加分事项内容及计分办法,报市服务业办备案,并由各部门负责特色评价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条认定时序及名额。每年在九大领域中选取 10 个细 分行业开展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对申报企业总分进行排序, 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取排名前 3 的企业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 业;年度行业申报企业数量低于 10 家的,按照排序认定 1 家领军企业。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服务业办负责制定认定公告,根 据政府采购程序,选定第三方审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各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的认定宣传工作及重点企业的政 策知晓等配合工作,推荐引导当年度认定细分行业头部企业参与认定。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查。第三方机构负责对参与认定的企 业资料进行审查,计算基础得分报市服务业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拟定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第三方审查结果 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企业附加分,综合得出企业总分后以正式 文件报市服务业办,市服务业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后审定入围名单,同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四条 发布授牌。公示通过后,市服务业办负责将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进行发布,并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授牌。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业(以下简称“ 市领军企业” )的, 由市服务业办统筹协调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 一)给予 30万元一次性奖励。
( 二)对具备下达中央、省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三)搭建市领军企业学习交流平台,组织领军企业参加各类培训,优先推荐参加省服务业“ 五个一百”评选活动。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六条 强化市领军企业跟踪服务。市服务业办将市领 军企业纳入全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跟踪库。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市领军企业跟踪服务机制,责任到人,及时掌握企业的经
营状况,跟踪并协调解决市领军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加强市领军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查发现企业 提供资料不实的及时研究处置,对需追回的已拨付奖励资金按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八章 企业参与
第十八条 市领军企业应积极发挥企业“ 头雁” 效应,推动产业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协同发展;积极建言献策,参与制定惠企政策、产业链发展政策等涉企专项政策,服务武汉市服务业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
第九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市领军企业申报时间、年度支持细分行业、 申报材料等具体规定以市服务业办公开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3 年, 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工作方案》(武服务〔2019〕2 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