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多种奖励补贴拿到手软,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详情吧,有什么想要申报的项目欢迎致电咨询。
1.充分发挥总规模100亿元的省数字经济产业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设立数字经济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金融监管局,长江产业投资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对省内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数字经济领域优秀产品、试点示范项目(含标杆、优秀案例、揭榜挂帅等),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批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再奖补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每个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3A级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DCMM)贯标,对首次通过DCMM贯标2级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4号)
2.全面落实对建筑业企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依法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业企业,依法依规延期缴纳。(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稳发展促转型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12号)
3.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4.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6.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7.《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8.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9.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
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
第32号)
10.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实施契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
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将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由个体工商户直接转为"四上"企业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原首进规、首进限奖励基础上增加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9号)
11.对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交通运输、零售、物流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减免202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接续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6号)
12.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4号)
1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1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1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
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6.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7.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18.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资金。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一定比例补贴,并给予房屋租金、水电费减免等支持。省级财政根据各地援企稳企纾困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在市(州)和县域激励性转移支付中给予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2〕14号)
19.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每年支持100家以上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地方政府单列一定预算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通过多级联动,加快培养一批“四科”特征明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催生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跃升为科创"新物种"企业。优化科技计划支持方式。积极探索创新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方式,通过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新赛道专业赛"等品牌活动探索"以赛代评",完善科技计划项目“揭榜制”和“赛马制”,每年支持5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获得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推荐至国家相关创新创业项目或赛事。《省科技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2022年1月29日印发)
2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省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财政
厅、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武汉海关、省商务厅)
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政策效应。(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省内企业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 ”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拓展境外重要国别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等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3〕20号)
21.聚焦项目建设加大投资。对接中央、省投资政策,抢抓政策调整机遇,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2023年争取中央基建投资资金20亿元以上,新增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额度40亿元以上。加大对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争取,支持中小企业加大项目投资力度。持续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新一轮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若干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支持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免费为工业企业开展数字化技改诊断。加大制造业领域各类国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培育,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对重点试点示范企业予以奖励。支持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对上年度新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市级财政继续安排4000万元"产业升级专项资金",按照10倍放大规模,持续开展"产业升级贷"业务办理,按照年化2%标准给予贷款企业贴息。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支持力度。落实《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相关政策,对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加氢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对城区运营企业新增使用的城市渣土、城市物流等新能源载货汽车给予运营奖补。鼓励整车企业充分挖掘车用动力电池资源,对十堰整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车用动力电池,给予每KWh(一度电)补贴20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
500万元。
延续汽车促消费活动。坚持“需求拉动先行、供需双侧发力",优化调整我市省促汽车消费政策,延续补贴政策至2023年3月底。扩大政策支持范围,自2022年12月1日起,对十堰整车企业生产的商用车在省外实现终端销售,并实施返利促销的,市财政按50%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单车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政策实施期内十堰辖区内购买十堰本地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并申请车贷的消费者(含经营性企业),按其实际车贷金额,给予2%的一次性贴息补助,单车最高贴息补助不超过1.2万元。将二手车经销商纳入"助企纾困贷"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支持“走出去”和“引进来”。积极参加省"百团千企走出去拓市场抓订单”活动,组团赴境内外开展招商引资、项目对接、业务洽谈等活动。对企业参展费用较高(境外展10万元、境内展5万元以上)的境内外重点展会,在国家、省级外经贸专项补贴的基础上,按境外3万元/次,境内1万元/次,给予补贴。支持外向型经济加快发展,对当年新开口且出口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对年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企业,按存量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增量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对省商务厅认定的公共海外仓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跨境电商产业园区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对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保费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的主体单位,给予一次性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奖励。
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继续对新能源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22年9月1日起,对于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023年,对市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享受财政补助的创业创新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孵化机构,对承租其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1个月租金减免、3个月租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3年3月底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并免收滞纳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号)
2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小微经营主体“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加强执行跟踪,确保及时兑现。对纳入市重点项目库的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项目筹备期(含工程建设期)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
推行出口退税"即出即退"。完善用好"数智通"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推行电子化单证备案,压缩企业单证准备时间,加快退税业务办理进度,实现3个工作日以内办结。(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十堰海关,各县市区)
推动税费优惠直达快享。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实现"政策找企业"和“送政策上门",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简化办税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充分释放税费支持政策效应。(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鼓励推广应用首台套产品。宣传首台套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器械等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相关领域研发生产。跟踪掌握全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新软件目录和支持政策制定进度,争取将成套智能淬火设备、汽车制造装备等优势装备、钒电解液等新材料纳入目录。继续落实省级首台套设备购置补贴政策,引导企业购置目录内产品。(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支持企业“走出去”。鼓励市内企业组建联合体"抱团出海",积极参与“ ”沿线国家和地区建设项目招投标。支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拓展境外重要国别市场、重大项目建设、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等方面,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省级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展会给予展位费、特装布展费、人员费等补贴,单个企业支持项目数量不超过20个、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湖北省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26号)
23.建立梯度培育体系。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次升级。到2025年,累计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5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50家。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期满三年首次通过复核的,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制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政策,引导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推动数字化转型。支持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评价诊断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运用5G、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研发设计、采购供应、仓储管理、生产制造、售后服务等生产经营环节实施数字化改造,推动企业上云用云。优先推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省级技改补助项目,总投资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38号)